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432号
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