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432号 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