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山东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抗203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城永兴路。

负责人:刘杰,行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山东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军,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历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经理。

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因与被申诉人山东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3714号民事裁定,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鲁检民监[2020]370000000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单 明

审判员 孙晓峰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