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城历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8号气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城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 帅
书 记 员  邓俊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