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134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州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8号气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城历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6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现住址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沂州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始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始建工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沂州典当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340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晨始公司在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湖支行帐户为91××××05的存款(应冻结2800万元,已冻结256.72元)。沂州典当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13日,沂州典当公司与晨始公司、***、晨始建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晨始公司同意于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沂州典当公司欠款4679866元利息,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340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沂州典当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已保全的晨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湖支行帐户91××××05存款28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