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760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西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776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董事长。
原告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76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瑞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