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760号之一
原告: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西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776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8元,由德州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瑞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靖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