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41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白马湖镇。
被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EBGD8R
法定代表人:刘江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大街776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254306224。
法定代表人:赵宏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凤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菲
书 记 员 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