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91执364号之二十七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住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山东双企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和房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封被执行人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