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82财保1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新城建设管理办事处孙家堤口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鲁148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001.92元的冻结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