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569号
原告:山东三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天衢东路4666号。
法定代表人:石晶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善,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新城建设管理办事处孙家堤口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三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三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三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6元,由原告山东三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靖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苗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