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289号
申请人:何**,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址:茌平区。
被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地址:德州市。
申请人何**与被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30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30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