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324号 申请保全人:何**,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址:茌平区。 被保全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地址:德州市。 申请保全人何**与被保全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3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