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324号
申请保全人:何**,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址:茌平区。
被保全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地址:德州市。
申请保全人何**与被保全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30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3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