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资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3财保1042号 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697448344,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新城建设管理办事处孙家堤口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阜阳市资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D3G08F,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26#计划生育学校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阳市资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仅限不动产、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资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仅限不动产、车辆)。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德州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