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异22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64831912P。
法定代表人:齐卫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第三人:武城县耀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腾达大街西首路北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鲁0282民初778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282执3143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然公司作为申请人认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7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现其发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持有51%股份,请求追加第三人武城县耀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追加请求不属于执行听证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执行听证案件受理条件,本案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追加第三人武城县耀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宗学
审判员 赵德智
审判员 李新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