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1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64831912P。
法定代表人:齐卫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2民初7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747768.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747768.16元,由于已穷尽现有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