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诉讼保全用)
(2017)鲁1402民初145-3号
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广职务:董事长
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以南、宏森路以西的一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德国用(2013)第218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以南、宏森路以西的一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德国用(2013)第218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学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