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91民初346号
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军,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
被告: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安治骏,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治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58元,减半收取计12079元,由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猛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