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2财保65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
被申请人: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6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 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