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水务局、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82民初321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又名**),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址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一:禹城市水务局,地址:禹城市。
第三人二: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
原告***与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禹城市水务局、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禹城市水务局、禹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9338元,减半收取计4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兴
审 判 员  韩萌萌
人民陪审员  杨 阵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