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合兴周装箱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1434号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丽晶大厦1—3层。
负责人:姬刚,行长。
被执行人:德州合兴周装箱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大道16号楼28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张娜。
被执行人: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587号(高新技术创业中心B406)。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小东,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张娜,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安治骏,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徐倩倩,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028400.00元,已执行到位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4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曹富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