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合兴周装箱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1434号之十一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被执行人:德州合兴周装箱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小东,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张娜,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安治骏,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徐倩倩,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治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84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