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9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2016)鲁1491民初98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6)鲁1491民初982号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名下位于三八路62号,房权证号为鲁德字第××号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解除房产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名下位于三八路62号,房权证号为鲁德字第××号房产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