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4653号
原告: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新立河西路至尊门第C座办公楼5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7819313U。
法定代表人:庄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文,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成,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兴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