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4民初2379号
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姜山工业园盛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大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君,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袁欣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震,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君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庭审中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94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30日,原告为其所有的鲁BN××××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1782.4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2020年9月1日11时10分,徐国委驾驶鲁BN××××小型轿车,在青岛市城阳区与王雷驾驶的鲁BX××××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徐国委伤。经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国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保险金。
被告辩称,事故车辆在该公司投保车损险,在核对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真实有效后,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应提交车辆维修发票,以证明其实际支出。该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损失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维修费发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系鲁BN××××小型轿车的所有人。2019年9月30日,原告为该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11782.4元,含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止。
二、2020年9月1日11时10分,徐国委驾驶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N××××小型轿车在青岛市城阳区与王雷驾驶的鲁BX××××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徐国委伤。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702144202080123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徐国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三、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鲁BN××××车辆损失进行鉴定。2021年2月21日,该公司出具(2021)鲁0214法鉴字108号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核定鲁BN××××小型轿车的损失金额为2649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就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因涉案事故产生车辆损失费2649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支出的鉴定费3000元是为查明鲁BN××××小型轿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予以承担。综上,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6490元及鉴定费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649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鉴定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雪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慧慧
书 记 员 纪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