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2779号
申请人: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店埠镇兴店路8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5596200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南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24042388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升平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