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7555号
原告: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79号8号楼1102户。
法定代表人:徐远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湘,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66000元及逾期利息39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3年间,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承揽的工程供应了高低压配电柜、箱式变电站、封闭母线等电器设备。根据供货情况,原告先后为被告出具了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15001000元,被告仅支付了12135000元,余款久拖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昭福公司亦对由我院审理本案提出异议,主张应由青岛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招 娜
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
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