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3-1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3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远可。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终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之前已经将案款交到法院。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终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法经论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