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号
申请人: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可,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2年1月6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第二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昭福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