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美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商初字第1027号
原告青岛华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华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韦风波,莱西公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青岛程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程泽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程泽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