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兴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4民初20608号之一 原告:青岛兴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集贸市场2号楼A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9K39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9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9630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兴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青岛兴兴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06S02241281202400000000057)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