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美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商初字第1027号 原告青岛华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莱西公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海宇公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青岛程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程泽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程泽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