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1民初4566号
原告: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贺,总经理。
被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静,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祺,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唐山东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轶翔,男,公司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静,山东德衡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鸿达建筑)与被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瑞达建筑)、大唐山东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正式立案。2019年11月25日,聚瑞达建筑向本院对***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之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0)鲁0211民初4568号。因两案系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本院将该两案合并审理。原告竣鸿达建筑诉称: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1462.22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827.59元、赔偿金8052.9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聚瑞达建筑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5日解除;2.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4442.98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827.59元、赔偿金8052.9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竣鸿达建筑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聚瑞达建筑和大唐电力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竣鸿达建筑之法定代表人李清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王钰祺,被告聚瑞达建筑之法定代表人张元静,被告大唐电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轶翔、李静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竣鸿达建筑之法定代表人李清贺与被告聚瑞达建筑之法定代表人张元静系夫妻关系。竣鸿达建筑自2016年1月起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8年1月,聚瑞达建筑自2018年2月起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5月。聚瑞达建筑自2017年10月起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支付工资,已支付至2019年4月。2019年6月5日,聚瑞达建筑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2019年7月1日,***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与大唐电力、竣鸿达建筑、聚瑞达建筑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5日解除,并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2、大唐电力、竣鸿达建筑、聚瑞达建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57.04元;3、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加班费242036.56元;4、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4909.12元;5、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高温补贴2560元;6、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000元;7、大唐电力、竣鸿达建筑、聚瑞达建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0月1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19]第12214号裁决书,裁决***与聚瑞达建筑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5日解除,聚瑞达建筑自裁决之日起15日内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聚瑞达建筑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工资30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4442.98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827.59元、经济补偿金8052.91元。3、竣鸿达建筑对第2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竣鸿达建筑和聚瑞达建筑对该裁决书均不服,分别起诉至本院。
2019年10月6日,***向竣鸿达建筑出具申请,记载“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4月20号-5月30号工资2589元,全部结清,本人自愿解除合同不再上诉,与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注“用银行卡转账”。***在申请上签名并摁手印。***对该申请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竣鸿达建筑与大唐电力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每月由竣鸿达建筑与大唐电力签订竣工结算书,双方结算总价,由竣鸿达建筑安装双方结算的总价向大唐电力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大唐电力安按照发票支付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在与被告聚瑞达建筑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被告***出具收到原告竣鸿达建筑已支付4月20号-5月30号工资2589元,全部结清,并承诺自愿解除合同不再上诉,与竣鸿达建筑无任何劳动争议的申请,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虽然***对申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鉴定,因此,本院认定该申请有效。***再要求支付其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告***要求确认与被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5日解除,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由原告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57.04元、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加班费242036.56元、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4909.12元、2011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高温补贴2560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000元,并由原告青岛竣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2020)鲁0211民初4568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
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