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3379号
原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静,经理。
被告:***,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从,男,194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高淑云,女,194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薛金云,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大唐山东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从、高淑云、薛金云、大唐山东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从、高淑云、薛金云、大唐山东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从、高淑云、薛金云、大唐山东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青岛聚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俊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