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初99号
原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东路76号55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滨州市格瑞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镇凤凰八路梧桐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颂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格瑞环保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宋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