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山东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602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9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东路76号55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083898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轶翔,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明岛东路76号1号办公楼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759113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轶翔、**,第三人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认定被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与原告***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7.2.2驻外补助与长驻奖励规定,支付原告***驻外补助30.6464万元;3.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每月为所有职工餐费补贴400元,2020年11月开始每月餐费补贴500元,支付原告***餐费补贴4.56万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9.9冬季取暖补贴规定,支付原告***取暖费补贴2.1万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补偿原告***应发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差额146.55万元;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补偿原告***21.56万元;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金额总计:205.4164万元;8.请求撤销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56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以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到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招聘,***通过面试后签订劳动合同。***自2012年7月16日与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日期为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第二次签订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第三次签订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出现时止。从入职开始,原告***分别在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多伦项目部、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宁夏煤电项目部、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滨州项目部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工作岗位也从实习到副班长,期间日常工作任务安排、休假安排、工资分配、岗位**等都是服从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管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服从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证据:《滨州项目部人员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职工休假方式同检修公司职工一样,滨州当地的***职工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双休。2、《滨州项目部劳动纪律》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滨州项目部全体职工。3、《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滨州项目部值班、加班管理规定》第四条值班管理规定1、值班地点是检修班组,不得在生活区值班。计划内值班人员不得无故拒绝值班,否则无限期停工检查,15天后没有悔改表现者进行辞退。2、参加夜间值班的专业为汽机(含化学)、锅炉、电气、输煤、环保专业,综合专业、安全监察部、综合管理部不值夜班,有临时工作随时安排。值班人员要两人一起工作,互相做好安全监护工作。3、《滨州项目部考勤管理规定》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检修公司滨州项目部全体职工。第五条项目部考勤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人资主管负责。人资主管负责对各专业考勤进行业务指导、审核,保管考勤资料,与检修公司人资部进行工作联系。第六条各专业的考勤员负责记录、汇总本专业的考勤,经专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将考勤表于每月底报综合管理部人资主管。第七条正式工及***职工考勤周期一律从上月21日起至当月20日为止,社会用工考勤周期一律从本月1日起至当月底为止,考勤表经班组成员签字认可,考勤员、专业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人资主管;未经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考勤表无效。***可提供由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滨州项目部管理人员(***、**彬、**)签发的滨州项目部职工休假单照片、职工安全职业卫生培训档案照片、值班记录本照片、班组长工作日志照片、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两会一活动视频、滨州项目部考核通报照片、滨州项目部相关管理规定电子版、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照片等相关证据。通过登录大唐集团官网可以查询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链接简介如下: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揭牌成立。是以原山东黄岛发电厂检修公司为基础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是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批准成立的第一家实现省内区域集中检修的实体企业,隶属于大***发电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先进成熟的电力运营管理体系以及高效灵活的运营机制,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电力承装承修、承试二级资质,电力承装四级资质。2012年,公司建立了符合QMS(质量管理体系)、EMS(环境管理体系)、OHSMS(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管理体系,并通过了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的认证审核。公司现承担着山东公司系统内黄岛发电公司、**发电公司、滨州发电公司三个火电厂的维护、检修、辅网运行工作以及山东省范围内部分风电场的运行和检修维护工作。通过查询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大唐滨州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合同、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维护合同、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神华国能宁夏鸳鸯湖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合同可知***从事设备维护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7.2.2驻外补助与长驻奖励职工驻外工作期间,根据公司制度享受驻外补助。公司鼓励驻外,激励长期驻外,不间断驻外工作已超出服务期(国内项目2年、境外项目500天)的职工,在享受驻外补助的同时,驻外期间增加驻外奖励20元/天。驻外服务期满调入本部项目部工作未满一年职工因工作需要再次外派,给予一次性奖励,按距离一年相差月数×440元计算。详见《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驻外项目长驻奖励暂行办法》。《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驻外项目长驻奖励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项目部驻外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天。《滨州项目部人员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第八条在无机组大、**及其他特殊情况下,项目部正式职工原则上工作满三周安排休假6天,每次休假周五中午乘通勤车回黄岛,下周五上午乘通勤车返回滨州。工作的三周期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都正常上班。第十一条***职工休假方式同检修公司职工一样,滨州当地的曼俐职工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双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9.9冬季取暖补贴为保障职工冬季取暖,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取暖补贴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上级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以报销的形式向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补偿取暖费补贴2100×10=21000元驻外补助总额:自2012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6日,计算公式:前两年100×2×365×0.785=57305元,两年后至2021年10月15日120×7×365×0.785+3×120×30×0.785=249159元,共计:30.6464万元。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每月为所有正式职工餐费补贴400元,滨州项目部职工2020年11月开始每月500元。该项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也应该依法享有,支付经济补偿400×(8×12+3)+500×12=45600元。根据《滨州项目部奖金分配管理规定》第六条,分配流程:季度奖、半年奖和全年奖等定期奖项,依据上述分配方式按系数进行分配。如果各专业出勤正常,出勤不参入计算;如果有职工超休时间超过10天,出勤参入计算。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补偿应发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差额。具体金额计算标准及相关证据由被***掌握所以需要根据被告提供考勤、工资表、奖金单及相关证据计算。被告不提供的,应根据大唐发电2020年报公开数据计算大唐发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均薪酬23.52万元)进行计算得出自2012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赔偿金额:23.52×9.25-0.6397×12×9.25=146.5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额外支付一倍工资额:23.52×11÷12=21.56万元。驻外补助、餐费补贴、取暖费补贴、补偿应发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总计:30.6464+4.56+2.1+146.55+21.56=205.416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2012年7月16日工作后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岗位**审批表,休假单、餐费补贴发放记录、《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2年7月16日至今驻外项目部相同岗位或相同薪点岗位全年工资、奖金、补助等薪酬发放明细表、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今取暖费补贴、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大唐滨州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合同、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维护合同、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神华国能宁夏鸳鸯湖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护合同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被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与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三方关系。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是以原黄岛发电厂下属检修公司为基础组建,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2006年6月成立,原属于原黄岛发电厂下属三产公司之一。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双方历史上均共同服务于黄岛发电厂,历史沿革决定了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目前,双方以为电厂提供检修和运营服务为主营业务。双方主要合作方式为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承揽电厂检修运营业务后,将部分技术服务委托给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之间是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是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招用,并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签署劳动合同、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因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作为检修运营业务的总包单位需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向电厂单位负责,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必然对包括***等在内的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派驻人员在操作规范或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一定监督和管理。另外,由于双方均由原黄岛发电厂下属检修队伍剥离改组而来,业务上又长期共同服务于特定电厂项目,故双方人员、班组在安全技术层面存在一定的培训教育、协作、共建等,完全是双方共同开展业务所需的合理情况,该等情形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管理。二、对***主张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理由的反驳。根据原告***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其基本逻辑是(1)自己与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而无效;(2)劳动合同无效之后可依法适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则;(3)自己与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要件;(4)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自己应享有自己主张的各项福利待遇。现就上述几点逐一反驳如下:1、原告***起诉状中自述在招用时系“青岛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到学校招聘”,故原告***在入职并签署劳动合同之前,应明知自己所入职的公司主体是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欺诈之情形。另外,原告***在入职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已经连续三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其主张自己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前提是不成立的。2、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事实劳动关系”主要适用的前提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不言而喻的。即在有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情况下,应尊重合同签署方之意思表示,按照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归属。目前在集团化管理、关联企业、上下游产业协作企业之间,因高度专业化和密切协作的分工,各主体之间用工边界存在日益模糊的趋势,非黑即白的劳动关系划分理论势必引起劳动关系的混乱。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看,若劳动者和第三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则应当首先以该劳动合同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归属的依据。在不同用工模式过程中,不宜仅以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管理和支配这一因素,据此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观点已得到普遍适用和认可,举重以明轻,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3、基于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和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业务模式之特殊性,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基于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之目的所采取的必要监督管理之措施,不能简单粗暴的理解为“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使用与劳动者”,后者强调的是紧密的人身依附性和支配性,而前者则是业务开展的客观需要。另外,双方人员、班组在安全及技术层面进行的培训教育、协作、分享、专业共建等,也不能简单的认为属于“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表现。4、职工所应享有的薪酬和福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表现等因素来综合确定的,原告***作为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自入职后一直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与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的工资差额和各项福利待遇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述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告***与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6月9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是合法存续状态。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供电热力、动力、电力、配电设备安装、修理、调试;中、小型发电企业整套机组系统调试等。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的服务商,常年为其提供电力行业的技术服务。原告***是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所招用,根据公司承揽业务之需要派驻不同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管理人员。2、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以实际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署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第三份为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法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且至今尚未终止或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归属,应以其签署的劳动合同为确定依据。3、原告***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自主的按照自有制度发放,其社会保险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依法缴纳。原告***日常工作中,需要接受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约束。原告***所主张的驻外补助、餐费补贴、取暖费、工资差额等,不符合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管理文件、员工手册、工资表、考核通报、视频资料、档案、照片、微信聊天截屏图、休假审批单、年报、****、通知、记录表、会议报告、网站链接、派车单、荣誉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7月16日,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劳动者***(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电力行业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公司项目所在地。2015年7月16日,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劳动者***(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电力生产、管理相关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青岛、**、滨州等公司各火电、风电、海外项目所在地。2018年7月16日,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甲方)与职工***(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出现时止,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电力生产、管理相关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青岛、**、滨州等公司各火电、风电、海外项目所在地,于每月10日之前按照本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支付方式,根据《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工资管理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自2012年7月起,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参保社会保险。 ***作为申请人,以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向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认定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与申请人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7.2.2驻外补助与长驻奖励规定,支付申请人驻外补助30.6464万元;3、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每月为所有职工餐费补贴400元,2020年11月开始每月餐费补贴500元,支付餐费补贴4.56万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9.9冬季取暖补贴规定,支付取暖费补贴2.1万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补偿应发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差额146.55万元;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倍的工资,补偿申请人21.56万元。以上1、2、3、4、5、6***请求金额总计205.4164万元。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5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生效。”2012年7月16日、2015年7月16日、2018年7月16日,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分别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续订书,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诉讼中也未提供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有效证据,故上述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为有效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是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社会保险也由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与青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应建立。***在诉讼中请求确认其与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与***补签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主张被告大***电力检修运营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相应补助、补贴、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