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高强日,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天水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2648321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强日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45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9月03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356906.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共计279730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45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