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董淑琴。
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淑琴、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董淑琴、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给付租赁费等共计280504.78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