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董淑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董淑琴。 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淑琴、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泽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董淑琴、青岛市四方区正大建筑工程公司给付租赁费等共计280504.78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四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