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187号
申请人:冠县亿通高速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后张**村。
法定代表人:包士军
被申请人:禹城市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客运中心北门西88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晓航
申请人冠县亿通高速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禹城市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