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218号
原告:禹城市正源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文化路东首北侧东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爱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客运中心北门西88米路南。
主要负责人:刘晓航,董事长。
原告禹城市正源加油站与被告禹城市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禹城市正源加油站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正源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城市正源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禹城市正源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张仕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