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禹城市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2624号
原告:***,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克志,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航。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功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