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264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原鼎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方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原鼎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0)鲁1426民初2650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1426民初265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闫长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费峥红
书 记 员 刘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