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25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田,德州开发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古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方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泉,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王洪章。

被告:孙文俊。

原告***诉被告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洪章、孙文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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