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25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田,德州开发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古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方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泉,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王洪章。
被告:孙文俊。
原告***诉被告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洪章、孙文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