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诉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原鼎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246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郑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原鼎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方跃,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通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原鼎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德州市九衢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长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费峥红
书 记 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