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769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住址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贾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曹云亮,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禹城)。
法定代表人:刘宁,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汇通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云亮、山东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禹城路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45万元存款或相应资产。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曹云亮、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禹城路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