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1105号
原告:***,男,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宝,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就本案提起过反诉。***的反诉与本案请求相同。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鲁148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2022)鲁1482民初60号案件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须以(2022)鲁1482民初6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2022)鲁1482民初60号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魏远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