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194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杨安镇驻地三岔口南首248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493025870T。
法定代表人:马振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民,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鲁1481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炳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