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保309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振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爱军,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涛,经理。
被保全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帅,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传峰,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市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山东金鲁班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1481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威海市商业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支行账号为81×××67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二、冻结被保全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宁津县农商银行阳光大街科技支行账号为2810050504205000010083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三、冻结被保全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宁津支行账号为16×××21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四、冻结被保全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乐陵支行账号为16×××85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五、冻结被保全人宁津县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华夏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8×××51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6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