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济宁畅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保证合同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82执异81号
异议人:***,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异议人:济宁畅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异议人:济宁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异议人:济宁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异议人:***,男,汉族,住济宁市。
被异议人:***,男,汉族,住济宁市。
被异议人:***,男,汉族,住济宁市。
本院在审理***与济宁畅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济宁畅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宁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格瑞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