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3民初1366号之六
原告:***,男,汉族,居民,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品宏,沂水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怡通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肥城路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怡通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肥城路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处的工程款17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要求对上述查封、冻结的工程款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处的工程款17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