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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初1366号***诉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3民初1366号之五
原告:***,男,汉族,居民,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品宏,沂水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怡通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肥城路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怡通路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肥城路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结后的顺利执行,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7万元),要求将被告在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建设处的工程项目款17万元予以查封、冻结。原告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再次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建设处的工程项目款17万元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临分公司处工程款17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随意处分。
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续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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